关于确定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遂宁)

本站发布时间:2021-01-04
省市地区:四川,遂宁市
发文机构: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1-04
执行日期:2021-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确定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四川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工医疗保险费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19〕24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医保征收服务管理,切实解决跨年度征收导致的补缴和退费等问题,确保不增加参保单位缴费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实行自然年度缴费机制。

二、2021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按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单位参保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90%(5195元),最高缴费基数为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17316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为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0%(4618元)。

三、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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