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政策问答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04
省市地区:天津,天津市
发文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5-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特殊工时工作制?

答:特殊工时工作制是因用人单位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的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岗位,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采用的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三、哪些岗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三)其他需连续作业等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四、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岗位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五、哪些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用人单位无考勤要求且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四)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六、用人单位如果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向什么部门提出申请?

答:用人单位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应当向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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