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发布目的
根据上年度我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需要同步调整我市2019年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最低缴费基数及最高缴费基数,并对2019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差额部分,进行一次性补收。2019年1月至6月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重新核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发布本文件。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公布2018年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9号)
2、《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综合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2号)
3、《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35号)
4、《关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3〕81号)
5、《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5号。
三、主要内容
1、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以3397.60元保底,以16988.00元封顶核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4530.13元保底,以16988.00元封顶核算;生育保险以5662.67元保底,以16988.00元封顶核算。
2、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的自愿申报选择缴费基数。最低679.52元,最高3397.6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5周岁以下月缴费金额为192.53元;35周岁以上月缴费金额249.16元。
3、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参保工伤保险的,从2019年7月1日起,按5662.67元,作为基数进行缴费。
4、对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选择按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缴费的人员,其工伤保险从2019年7月1日起,按5662.67元,作为基数进行缴费。
5、2019年1-6月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从2019年9月起分批次进行待遇重算,差额部分将按应补发月数一次性进行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