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2021)

本站发布时间:2021-07-07
省市地区: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发文机构: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7-07
执行日期:2021-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明确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医保局、州医保服务中心: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0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5号)文件公布的2020年度全省及各市(州)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为做好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现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从2021年7月1日起,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2020年度黔东南州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6483元,月平均工资6374元(以下简称“在岗月平均工资”)标准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参数指标。

一、参保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为单位的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在岗月平均工资60%(3824元)的,以3824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在岗月平均工资300%(19122元)的,以19122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在岗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6374元(在岗月平均工资的100%)为月缴费基数。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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