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1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问题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1-08-06
省市地区:陕西,宝鸡市
发文机构: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8-06
执行日期:2021-07-01
废止日期:2022-06-30
摘要: 关于调整2021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宝鸡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年69624元/年、5802元/月)情况,现就调整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有关规定执行,按照2020年度职工实际收入的平均数作为2021年度的缴费基数。我市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我市2020年度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的60%,即3481.2元/月,上限为我市2020年度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的300%,即17406元/月。

二、医疗保险缴费保底线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底线正常企业每人每月50元、困难企业每人每月40元。

三、执行时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保底线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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