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调整农转非劳动力就业失业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8-08-23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08-2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解读《关于调整农转非劳动力就业失业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2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开展优化审批服务流程专项改革的通知》中“减要件”的工作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就业失业管理制度的实际,取得人社部相关部门同意的基础上,经过前期的分析、论证、讨论,我们印发了《关于调整农转非劳动力就业失业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及市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深入推进就业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对就业失业管理制度中部分业务经办材料进行调整,在减轻办事群众负担的基础上,继续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三、主要内容

为优化服务流程,方便服务对象办事创业,征求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意见建议后,我们印发了《通知》),对本市农转非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业务中涉及的《转非身份确认表》进行了取消,并对相关业务材料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相应业务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本市农转非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时,应向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镇社保所)提交《转非劳动力个人声明》(附件),不再提交《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规定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对整建制农转居或建设征地农转非的,街镇社保所还需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进行核实。

(二)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申请自谋职业的,不再提交79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农转非劳动力建立个人档案时,不再要求提交79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

四、涉及范围

文件涉及的人员主要为本市户籍的农转非人员。

五、执行标准

文件于2018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六、其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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