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本级生育津贴发放途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1-24
省市地区:湖南
发文机构: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湘医保中心函〔2024〕3号
发文日期:2024-01-24
执行日期:2024-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省本级生育津贴发放途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的精神,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产假期间权益,经研究,决定对省本级生育津贴发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首次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收款账户,包括户名、开户银行、行号和银行账号,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单位收款账户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经办机构相关变更信息。

二、生育津贴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分娩后1年之内。逾期申报,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相关责任及参保职工相关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产假时间内,由单位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四、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应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申领生育津贴,不得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通过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错误申领生育津贴,并主动将错误申领的生育津贴退还经办机构的,可视情况减轻或不予处理。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中所涉及相关内容如有变更或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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