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征缴政策调整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01
省市地区:湖北,黄石市
发文机构: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黄石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征缴政策调整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征缴方式由按年征缴调整为按月征缴。

自2023年12月1日起,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按年征缴(按年缴费标准核定缴费,下同)调整为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同按月征缴(按月缴费标准核定缴费,下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同步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另需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

单位职工(含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由单位集中按月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全年(当年7月至次年6月)缴费,缴费时间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一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单位退休职工除外)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统一由医保部门从其医保个人账户按月代扣代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按月代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个人不缴费。

征缴方式调整之前,已预缴2023年度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的,从2024年1月起按月征缴;已预缴2024年度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的,从2025年1月起按月征缴;已一次性足额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的原关破改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再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总额不变,分月缴费。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其中:单位职工(含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由其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分别缴费5元;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缴费10元;未一次性足额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的原关破改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原年缴费标准不变,分月缴费;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费1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每月缴费10元。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缴同享”。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保障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为前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前,不予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单位退休职工,因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从未缴费的第2个月起中止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按规定补缴的,从单位补缴之日起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其他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正常缴费或由医保部门从其医保个人账户按月代扣代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后,其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享受期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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