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驻承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管理,适应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经管委会授权,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通过,对《承德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承公管委会办〔2021〕2号)第五十条修改如下:
第五十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提取同时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再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一)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1.按月提取:持借款人身份证、扣款还贷的银行卡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每月26日(遇节假日顺延)将职工签订的协议金额划转至借款人还贷卡内。如同时申请配偶的委托按月提取,需提供与借款人结婚证、身份证,本人到场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申请人与配偶都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后,任何一方欠缴三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则按月提取协议连带自动解除。
申请按月提取的,职工月缴存额大于还贷本息的,按还贷本息额划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小于还贷本息额的,按公积金月缴额划转。
2.按年提取: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满一年以上,提供提取人身份证。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含现金提前还款额)。
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直接划扣抵冲贷款,提前部分偿还还款金额应为千元整数倍。
公积金贷款偿清后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含现金提前还款额)。
(二)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当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近六个月还款明细、提取人身份证,非首次提取提供近六个月还款明细。还贷期间提前部分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个人贷款还款凭证,还款明细上体现提前还款金额的可不提供。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含现金提前还款额)。
商贷偿清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近六个月还贷明细和贷款结清证明,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含现金提前还款额)。
(三)职工偿还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外,且为职工或配偶的户籍地、缴存地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户籍证明或配偶缴存地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还贷期间,每次提取间隔应当满12个月以上,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含现金提前还款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