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2-04-27
省市地区:河北,沧州市
发文机构: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4-27
执行日期:2022-04-27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积极落实中央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要求,最大限度满足缴存职工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合理需求,通过综合考量我市房地产销售形势、住房公积金资金状况和职工购房资金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60%降低至30%。

三、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保底额度。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其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具备还款能力的条件下,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保底可贷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保底可贷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四、提高还款能力计算系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还款能力时月还款额与收入比上限由50%提高至60%。

五、未婚子女新购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其父母可以提取自己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

六、加大对购买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且为超低能耗建筑的自住住房,在不超过家庭还款能力的条件下,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2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96万元。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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