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已故缴存人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材料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9-25
省市地区:河北,衡水市
发文机构: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9-25
执行日期:2023-09-25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简化已故缴存人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材料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现就简化已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材料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000元及以下(不含利息)的已故缴存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已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时,无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申请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卡;

3.已故缴存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4.提取申请人与已故缴存人亲属关系材料:提取申请人为已故缴存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提取申请人为已故缴存人父母或子女的提供户口薄、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二、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000元及以下(不含利息)的已故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销户冲抵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参照上述手续办理。其他情况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申请提取人应妥善保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配所提取的被继承人住房公积金,若有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公积金中心主张分配被继承人的住房公积金,由申请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如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虚假授权承诺等方式骗取已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记入不良信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即日起实施。

附件:1.承诺书(提取)

2.承诺书(冲抵)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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