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南-公积金贷款

本站发布时间:2024-02-05
省市地区:山西
发文机构: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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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

在我中心系统内按月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已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贷款职工,同时住房公积金属于非冻结、无担保状态,且公积金账户余额满足一年的还款额,贷款职工可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办理“按月冲还贷”后,在协议期间不能办理提取公积金提前还本、提前还清。


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属在省直中心合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具有省直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60%。

(五)能够提供省直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贷款范围

借款人有下列住房消费行为,并按要求能报备相关资料,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

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

报备资料:《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报备资料: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

(四)购买二手房

报备资料:《不动产买卖合同》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原件、契税发票原件。

(五)偿还商业银行贷款

报备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与商业银行签署的《商转公贷款还款协议》原件。

(六)组合贷款

报备资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房屋认购书、网签合同备案截图。


贷款担保

借款人可选择以下任一担保方式保证贷款的正常偿还。

(一)房产抵押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太原市六城区范围之内住房抵押进行贷款。

(二)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借款人在所购住房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不动产抵押手续一经办妥后,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各保证人须签订《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保证书》。

保证人至少有一名须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其它保证人为其它类型单位的,保证人及其单位必须在省直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在保证期间各保证人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具体为:借款在50万元以内的,须选择2名职工作为担保人;借款在50万元以上的,须选择2名或3名以上职工作为担保人。选择2名职工作为保证人的,须满足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相加必须是申请贷款额10%以上的规定。


贷款年限

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年限至借款申请人65岁。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水平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

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计息。


贷款受理

省直中心业务科接受借款人贷款业务咨询,且应通过预审等方式详细了解借款人的贷款意向,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提出贷款建议,包括贷款品种、贷款担保方式、贷款年限等,并一次性告知相应贷款资料。

借款人除提供中心规定的购房资料和担保资料外,还需提供借款申请人身份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


贷款偿还

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一年后,方可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需到省直中心业务科申请办理,或在手机APP上申请办理。


贷款额度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核定要求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提取了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以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当在申请贷款额度中核减相应的提取金额。

其中:

(一)按贷款范围:

1、购房类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70%。

2、购二手房类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不动产买卖合同成交价的70%。

3、商转公类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余额。

4、拆迁房类贷款。若拆迁面积不小于新安置住房面积20%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应缴房款;若拆迁面积小于新安置住房面积的20%,贷款额度≤应缴房款-(新安置住房面积的20%-拆迁面积)*平米单价,(平米单价=应缴房款/新安置住房面积)。

(二)按担保方式:

以《不动产权证书》抵押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70%。


贷款审批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实行四级审批。

贷款保证方式的合法性由中心负责审核;保证方式的真实性由贷款委托银行负责审核。


贷款所需材料

一、个人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集体户需提供集体户首页和本人页。

3、结婚证原件或单身声明(省直中心提供)

4、借款人收入证明(省直中心提供样表,需到所在单位加盖财务章、公章)。

5、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社保基数证明。

6、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详细版征信报告原件(实时打印)。

7、借款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卡(建行一类借记卡)。

备注:以上资料需A4纸复印一份

二、购房资料

1.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或全款)收据原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发商公章。

2.二手房:《太原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房产交易申报单》原件、契税发票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商转公:《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发商公章、首付款(或全款)收据原件、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还款明细(银行盖章)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余额证明原件、《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协议书》原件。

4.拆迁安置房:《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原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

备注:以上资料需A4纸复印一份

三、担保资料

1.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担保条件:(1)省直中心系统内缴存的至少有一名保证人须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企业在职职工;另一名或两名保证人为其他类型单位的,各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保证书》。

(2)各保证人在省直中心系统内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

(4)两名或三名保证人:办理时携带身份证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原件,保证人需到省直中心办理面签手续。

(5)在保证期间各保证人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注:在借款人选择自然人阶段性担保方式时,如在原有自然人阶段性担保方式规定的条款内,可选择距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且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采用职工阶段性信用担保方式。具体为:借款在50万元以内的,须选择2名职工作为担保人;借款在50万元以上的,须选择3名以上职工作为担保人。采用职工阶段性信用担保方式时,取消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是申请贷款额10%以上的规定。

备注:以上资料需A4纸复印一份

2.不动产抵押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原件。

(2)产权人身份证原件(产权为夫妻双方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3)非二手房不动产抵押需提供有二级资质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4)所抵押房产必须系太原市六城区规划内的房产。

备注:以上资料需A4纸复印两份。

3、借款人可用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省直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

4.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

(1)保证人须为借款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省直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借款人(含配偶)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申请冻结并质押。采用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方式,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

(2)保证人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且至少1名担保人住房公积金预计缴存年限不短于借款人贷款年限的一半。

注: 办理时借款人、配偶、保证人、抵押人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一起到场。


其他

(一)非省直中心信息系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所购买的住房须在本市区域内;须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流水。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贷款种类的,不可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的担保形式。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情况按照工资证明、缴存基数与实际收入的关系,认定公积金贷款时工资收入。

贷款职工或配偶不在省直中心系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公积金缴存地开具缴存证明中的缴存基数计算实际收入;贷款职工或配偶中一方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实际收入按其社保基数确定。

(四)除商转公贷款外,其他贷款品种的住房消费行为在申请贷款之日前三年内均可申请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金需按住房消费行为的品种支付给相关银行账户(售房单位或开发企业销售账户、商转公贷款银行专用账户),2018年9月30日后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不再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六)停止受理自2018年9月30日以后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已全额付清房款的购房职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购买商品房时间按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时间确定。

(七)商转公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发放商业贷款的商业银行账户。

(八)停止受理自2018年9月30日以后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时间按照购房人与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协议签署时间确定。

(九)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须结清后才可在省直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借款人信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审查。

(十一) 借款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记卡(准贷记卡、信用卡、卡易贷)或贷款本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前三年内,有连续四期(含)累计七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如借款人能提供原贷款银行或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其他辅助材料,能够说明其逾期记录为非主观恶意、非还款能力不足导致的偶发性逾期的,由省直中心业务科调查确认后,填写相关的资料并逐级履行省直中心审批程序后,可继续办理贷款业务。

(十二)以购买二手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采用以所购买的二手房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

(十三)采用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方式申请贷款,要求提供保证人的婚姻关系证明,且夫妻双方须在《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和《质押合同》中签字。

(十四)借款人新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具备抵押条件时申请贷款的,需采用以所购买的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暂不具备抵押条件的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十五)借款人购买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抵押手续时不再进行评估,在省直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情况下,抵押物价值按照购房合同价格确定。

(十六)单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填写《个人单身声明》。

(十七)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显示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的,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计息。

(十八)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显示购买第三套住房申请贷款的,省直中心不予受理。

(十九)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及成套住房贷款次数进行认定。

(二十)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房产记录、无房贷记录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首套政策执行。

(二十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有一套房产记录、有一套房贷记录、购买同一套住房有两次房贷记录(组合贷或有相关政策依据的)、有一套房产记录和购买同一套住房的贷款记录的,申请贷款时按二套房政策执行。

(二十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有两套房产记录、有购买不同住房的两次房贷记录、有一套房产记录和购买另一套住房的房贷记录的,不得发放贷款。

(二十三)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不计算在住房套数之内,以前办理过装修贷款、商转公贷款、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申请的贷款不计算在住房贷款次数之内。

(二十四)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其房产记录由省直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信息系统联网核查取得,六城区以外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在省直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由其提供其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书面房产查询结果;房贷记录通过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职工征信报告取得。缴存职工办理贷款时需同时签署《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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