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所需资料
(以下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提取须本人办理;提取时须携带本人名下建设银行一类借记卡)
一、购买商品房,已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取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三年之内);
2.购房发票或收据;
3.提取人身份证;
4.若产权人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
二、购买太原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取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三年之内);
2.购房发票或收据;
3.提取人身份证;
4.若买受人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
三、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商品房,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取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三年之内);
2.购房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或购房地所在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房产核查结论(跨省通办或两地联办时适用);
3.购房发票或收据;
4.提取人身份证;
5.若买受人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
四、购买二手房的,提取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三年之内);
2.《存量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买卖合同》;
3.契税发票;
4.提取人身份证;
5.若产权人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取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
2.拆迁安置协议书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件);
3.购房发票或收据;
4.提取人身份证;
5.若拆迁安置人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
六、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借款合同》;
2.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并加盖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印章;(如办理冲还贷业务,应到所在公积金中心打印)
3.提取人身份证;
4.若主借人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
七、无房户提取的,提取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
八、离退休的,提取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
2.提取人身份证。
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柜面申请销户提取时无需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九、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6个月,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提取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提取人身份证;
3.个人承诺书(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统一格式)。
十、出境定居的,提取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提取人身份证。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提供伤残证或者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
2.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2.公证书或继承声明书(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统一格式);
3.继承人身份证。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和提取次数
1.同类型提取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2.购房类型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3.偿还住房贷款类型提取,需在正常还款12个月后办理,夫妻双方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的还款总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4.无房户类型提取,夫妻双方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25000元,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5.销户类型提取,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1.职工本人持相关类型提取材料原件、建设银行一类借记卡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窗口(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一层)或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桃园分理处(桃园北路6-2号)申请办理。
2.业务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予以受理。
3.经审核准予提取的,现场办结相关审批手续,资金实时划拨到账。
注:提取业务也可通过网厅和手机APP办理,具体参考线上办理流程及规则。
提取业务咨询电话: 7731711 8268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