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纸介材料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9-07-16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京医保中心发〔2019〕56号
发文日期:2019-07-16
执行日期:2019-08-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纸介材料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简化申报材料,经研究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取消相关纸介材料的报送。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8月1日起,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时,不再报送《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和《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二、自2019年8月1日起,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时,不再报送《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和《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三、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仍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超转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69号)和《关于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7〕65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管理,优化内部工作流程,确保医疗保险费用在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上传、申报的相关电子信息全面详实。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对辖区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优化内部流程,做好费用的审核结算及存档等相关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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