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缓缴 / 解除缓缴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5
省市地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发文机构: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0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缓缴 / 解除缓缴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缓缴 / 解除缓缴

二、法定办结时限:即时

三、承诺办结时限:即时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申请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①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②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③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④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⑤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办理材料】:  

1.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原件);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原件);

3.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全体职工签字的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原件);

4.《住房公积金缓缴/解除缓缴申请表》(原件);

5.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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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地点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所属服务部窗口办理

八、咨询方式

电话:0477-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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