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0-12-25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京医保中心发〔2020〕90号
发文日期:2020-12-25
执行日期:2021-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0〕21号),我市将于2021年1月1日启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结算。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应保证医保电子凭证处于正常激活状态。

(一)门(急)诊业务

1.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扫描参保人员医保电子凭证,实时联网读取参保人员历史待遇信息结算医疗费用,并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处方、费用明细等材料。参保人员交纳个人自付和自费费用。

2.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医时,应严格执行实名制就医等相关规定:对于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应根据医保信息系统提供的参保人员照片信息进行实人认证;医生工作站设置人脸采集设备的,可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通过扫描人脸进行实人认证;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扫描参保人员医保电子凭证,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住院类业务

1.普通住院

(1)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入院当日,通过扫描医保电子凭证,确认参保人员身份后,为其办理入院登记。

(2)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应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结算单据等材料。参保人员交纳个人自付和自费费用。

(3)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入院登记后,因故需要撤消入院登记的,可以通过扫描参保人员医保电子凭证为其办理。

2.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家庭病床、门诊按固定比例支付药品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结算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家庭病床及门诊按固定比例支付药品的医疗费用时,应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结算单据等材料。参保人员交纳个人自付和自费费用。

3.转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结算。

二、持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流程保持不变。

三、门诊特殊病备案

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备案时,可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门诊特殊病备案自办理备案之日起生效,至办理注销手续后失效。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终止门诊特殊病治疗或变更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到原选定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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