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二、目标任务
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三、主要内容
(一)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二)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办法按照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计发。
四、涉及范围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