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封存分为“个人账户封存”和“集中封存”。
第三条个人账户封存是指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并未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将个人账户变更为暂停缴存状态,将来恢复工资关系后,可由单位继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且封存在原单位:
(一)与单位中断工资未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不包括解除劳动关系),暂未办理提取手续的;
(三)职工工作关系调往异地(本市范围之外)的。
第四条集中封存是指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个人账户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其个人账户暂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待进入新单位后,可将个人账户调入新单位管理户继续缴存;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将职工账户封存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集中封存户: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
第五条封存期限规定
(一)与单位中断工资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若到期后仍需继续封存的,单位应提前15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提出封存申请,管理部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二)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不包括解除劳动关系)暂未办理提取手续的,应通知本人及时办理,封存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三)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调入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账户转入启封,封存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管理部应通知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封存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
第六条封存职工责、权、利规定
(一)封存到期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负责督促缴存单位和职工限期处理到期账户;如仍未按期处理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缴存单位和职工自行承担;
(二)集中封存的职工可办理符合条件的销户提取,不得办理部分提取;
(三)封存的职工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者,如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缴的,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转入个人缴存者账户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逾期未办理账户转移的,依据《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规定执行。
(五)封存的职工对账查询、投诉建议等权利的行使按照对账查询、投诉建议等相关规定执行。职工账户封存期间,账户余额属职工个人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