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42号)

本站发布时间:2020-12-31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12-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42号)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医疗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文件规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医保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二、目标任务

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三、涉及范围

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用人单位、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保人、被救助人、投标人等。

四、主要内容

(一)《裁量基准》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基本规则、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附则,共计二十三条。

(二)《裁量细则》共十五项权限,35条违法情节。按照A、B、C三个基础裁量档进行划分。“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其中,违法情形中对应A项的权限2项,违法情节共2条;对应B项的权限12项,违法情节共32条;对应C项的权限1项,违法情节共1条。

(三)关于裁量基准的划分

1.《裁量基准》主要明确对应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包括重点考虑的因素、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2.《裁量细则》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为基础,进行裁量基准细化,根据法条内容,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违法情节和处罚程度的划分。

3.《裁量细则》违法情节的划分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进一步明确轻、中、重等具体情形,对应具体裁量阶及每阶的具体裁量幅度。

4.《裁量细则》与其他委办局职权重合的情况,参照相关委办局的裁量标准,尽量采取相同的裁量办法。

(四)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

1.《裁量基准》第十三条规定了5种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2.《裁量基准》第十四条规定了2种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五)关于累计减罚

第十五条针对骗取医保基金和待遇的行为,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其中一项情形,可以减少一倍处罚,可以累计减罚,但处罚金额不得低于违法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六)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原则

《裁量基准》第十六条规定了5种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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