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设立所需要件及办理流程一次性告知单

本站发布时间:2023-09-14
省市地区:内蒙古,兴安盟
发文机构: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9-1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个人账户设立所需要件及办理流程一次性告知单

(一)所需要件(均需提供原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业单位需提供: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企业单位中的非国有企业单位需提供:

(1)职工最近6个月社保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单位、公积金代扣代缴单位、缴存职工工资发放单位三者需一致);

(2)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3)企业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承诺书》;

(4)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工资表、财务报表;

(5)《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二)办理流程

受理→调查→审批→登记。

(三)办理场所:

全盟各旗县市政务服务大厅、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各旗县市营业部服务大厅。

(四)办理时限

如所需要件齐全,不超过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482-12329

温馨提示:办理此类业务执行“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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