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账户设立所需要件及办理流程一次性告知单

本站发布时间:2023-09-14
省市地区:内蒙古,兴安盟
发文机构: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9-1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单位账户设立所需要件及办理流程一次性告知单

(一)所需要件(均需提供原件)

1、单位依法设立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文件

①行政机关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②事业单位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企业单位出具《营业执照》;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⑤社会团体出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

3、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5、《兴安盟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二)办理流程

受理→登记开户。

(三)办理场所:

全盟各旗县市政务服务大厅、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各旗县市营业部服务大厅。

(四)办理时限

如所需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咨询电话:0482-12329

温馨提示:办理此类业务执行“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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