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一次性告知单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0
省市地区:内蒙古,兴安盟
发文机构: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3-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一次性告知单

一、申请提取条件:

1、提取申请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满3个月(含)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

2、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冻结。

3、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 (含)。

4、住房公积金贷款须为兴安盟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

5、有效时限: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

二、办理要件:

1、提取人身份证

注:请出具原件办理相关业务

注:相关当事人办理此提取业务时提供的所有相关要件及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办理流程:

受理—审批—划拨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

温馨提示:办理此类业务执行“零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0482-12329

注:如您想了解更多住房公积金政策或获取更多缴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及还款等信息,请下载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关注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手机APP(通过手机APP可直接在网上办理部分公积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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