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办理要件
1.《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账户注销申请表》;
2.单位撤销或合并的,提供相关批文;
3.单位解散的,提供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单位解散文件;
4.单位破产的,提供法院破产裁定书、破产清算小组意见,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办理流程
由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公积金办理大厅排号办理。
办理地点
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00---17:00
补充说明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