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存登记注销业务

本站发布时间:2020-09-30
省市地区:辽宁
发文机构: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9-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业务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办理要件

1.《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账户注销申请表》;

2.单位撤销或合并的,提供相关批文;

3.单位解散的,提供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单位解散文件;

4.单位破产的,提供法院破产裁定书、破产清算小组意见,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办理流程

由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公积金办理大厅排号办理。

办理地点

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00---17:00

补充说明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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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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