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资金(全款)购买商品房

本站发布时间:2023-10-18
省市地区:辽宁
发文机构: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0-1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自有资金(全款)购买商品房

本业务可在中心办事大厅现场办理,也可通过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官网、辽宁省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和辽事通APP线上办理。  

个人网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购房提取业务操作手册.docx

申请条件

现金购买自住住房。

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办理要件

重要提示:提取住房公积金各项办理要件,均须原件!

(一)不动产登记证尚未办结,所有权人提取本人公积金

1. 身份证 ;

2. 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3. 契税税收缴款书及税收申报表(或契证)  ;

4. 本人名下省直公积金联名卡或建行、工行、盛京银行的一类账户储蓄卡。

(二)不动产登记证已办结,所有权人提取本人公积金  

1. 身份证 ;

2. 不动产权证书 ;

3. 契税税收缴款书及税收申报表(或契证 );

4. 本人名下省直公积金联名卡或建行、工行、盛京银行的一类账户储蓄卡。

(三)所有权人配偶提取公积金,除上述要件外另需携带

1.本人身份证 ;

2.结婚证或户口簿。

★ 如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为非省直公积金缴存人,需提供其1年期公积金明细账页。

注:1.沈阳公积金个人明细账页可联网核查,不需提供。2.其他地区公积金个人明细账页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查询、打印,也可登录该中心网站自助打印。省直中心办事大厅可提供自助打印设备。

★提取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代办提取公积金,另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由单位经办员代办提取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1.柜面办理

提取人或代办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公积金办事大厅办理。

2.线上办理

登录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官网、辽宁省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或辽事通APP根据页面操作提示办理。

个人网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购房提取业务操作手册.docx

办理地点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8:30---17:00

双休日便民窗口9:00---16:00

补充说明

1.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依纳税系统核定价为依据)。

2.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和交换等)非房屋交易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住房,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客服电话

12345     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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