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贷款

本站发布时间:2024-01-10
省市地区:辽宁
发文机构: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1-1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购买二手房贷款

特别提示:省直公积金贷款需职工本人亲自办理,手续简便、无需代办,不收任何费用,任何中介代办行为与我中心无关。特此声明!

贷款条件

购买存量房(二手房)

一、申请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贷款。

(二)新转入的缴存人将公积金余额转入省直中心的,需提供在原单位近六个月公积金连续缴存记录,即具备贷款资格;新转入其他中心的共同申请人将公积金余额转入其他中心的,需提供在原单位近六个月公积金连续缴存记录,即具备贷款资格。

(三)办理存量房(二手房)贷款,须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交易过户后的3个月内申请贷款。

二、设定依据

《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三、贷款期限、额度计算及利率

(一)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1~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规定年龄,即法定职工退休年龄延后5年,男65周岁、女60周岁。

存量房(二手房)贷款年限为35年减房龄。房龄35年(含)以上的,不予贷款。

(二)贷款额度计算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在贷款比例限额、还贷能力限额减去家庭债务的合计金额、账户余额倍数限额、贷款最高限额乘以资金流动系数中取最低值,等于公积金贷款额度。

1.贷款比例限额

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购买首套二手住房,贷款比例限额为二手房成交价的80%。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首套房住房贷款已结清的,贷款比例限额为二手房成交价的80%;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首套房住房贷款(仅限商贷)未结清的,贷款比例限额为二手房成交价的70%。

2.还贷能力限额

还贷能力限额=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0.5)*12个月*贷款年限

家庭债务的合计金额: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用记录中存在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最多有1笔)、车贷、消费贷等其他种类贷款余额、信用卡已透支额度、替他人担保贷款余额等各类家庭负债的,负债总额不足1万元不扣减,超过1万元按实际负债金额扣减。

3.账户余额倍数限额

账户余额倍数限额等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22倍(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4.贷款最高限额

①借款人一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②夫妻双方均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并同为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主贷人所占产权比例为50%及以上,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父母一方和未婚子女两人均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并同为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主贷人所占产权比例为50%及以上,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如果夫妻双方一人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人在其他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同为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的,可以在省直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同时,主贷人必须为省直缴存人,主贷人所占产权比例为50%及以上。

③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三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并同为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主贷人所占产权比例为50%及以上,贷款最高限额为100万元(需提供户口本证明亲属关系)。

如果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三人均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一人(或两人)在省直缴存,其他两人(或一人)在其他中心缴存,并同为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的,可以在省直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需提供户口本证明亲属关系)。同时,主贷人必须为省直缴存人,主贷人所占产权比例为50%及以上。

④高层次人才贷款最高限额:高层次人才(A、B、C类和经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D类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沈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1.5-4倍,贷款额度的其它计算方式不变。

⑤新市民、青年人贷款最高限额:在沈就业的毕业5年以内大中专以上学历的新市民、青年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2倍,贷款额度的其它计算方式不变。

⑥二孩或三孩家庭贷款最高限额:已生育二孩或三孩,且孩子未满18周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1.3倍,贷款额度的其他计算方式不变。

5.资金流动性系数: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目前按1.2执行。

温馨提示:

1.在规定的贷款比例内,贷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取整数,万位以内四舍五入。

2.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高层次人才、新市民青年人、二孩或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最多适用一项,不可叠加。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image.png

四、申报材料

1.身份证。其中,未婚借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已婚借款人,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婚姻情况材料。其中,未婚借款人,需到中心填写未婚声明;已婚借款人,需提供结婚证原件;离婚借款人,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承受方)原件。

5.建行一类借记卡。

6.住房套数申报声明(需到中心填写)。

7.共同申请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并附最近一年公积金缴存明细。

注:1.沈阳公积金中心《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明细可联网核查的,不需提供。2.其他地区公积金中心《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明细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或该地区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查询、打印的,不需提供。省直中心办事大厅可提供自助打印设备。

8.若符合新市民、青年人贷款政策,须提供下发日期不超过5年的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

9.若符合二孩或三孩家庭贷款政策,须提供至少两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温馨提示:

1.已婚借款人提交材料时,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2.办理房屋交易时办理资金监管的借款人,需携带资金监管原件。

3.办理房屋交易时未办理资金监管的借款人,需携带售房人(即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一类借记卡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公积金贷款申请

凡是符合省直中心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均可携带申报材料到省直中心办事大厅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业务。

温馨提示:已婚借款人,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

2.审批及签约

省直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当场完成审核、审批,并与借款人即时签订借款合同。

温馨提示:已婚借款人提交申报材料及签订合同时,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3.办理抵押

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中心办事大厅直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温馨提示:已婚借款人,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

4.发放贷款

省直中心委派专门人员每天负责取回抵押登记手续,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5.贷后资料发放

方式1.借款人如果选择邮寄方式,贷款发放后,中心将贷后资料邮寄到指定地址。

方式2.借款人如果选择自取方式,贷款发放后,中心电话或短信通知借款人到中心办事大厅领取贷后资料,本人携带身份证领取。

六、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  12329 12345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

周六至周日9:00——16:00

特别提示:12:00——13:00仅办理公积金贷款咨询及受理业务。

省直中心与其他中心联贷业务及异地贷款业务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7:00

八、补充说明

1.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征信记录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省直中心将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①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2年内,各类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及贷记卡透支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②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还清的住房贷款的(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一笔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的除外);

③已有两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及其家庭;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及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④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全国范围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并且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

⑤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全国范围内有二笔及以上未还清的商贷;

⑥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

2.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省直中心系统中存在以下的,省直中心将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①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同一房产现金提取公积金记录的。

②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中心公积金系统近5年内有骗提骗贷记录的。

备注: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贷记卡债务的,相应扣减还贷能力额度。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专题资讯】聚焦两会热词,解锁政策密码。“投资于人”、“加强普惠”、“人工智能+”……这些两会热词,你get了吗?【趋势前瞻】多措并举托起生育期望;系统施策守护老有所依【你问我答】一文get如何补换社保卡
2025-03-27 中智北京
【智瞰北方】北京市启动三代社保卡二批换发 【专题资讯】高质量充分就业,服务全面升级【趋势前瞻】医保改革释放三大政策利好;“高效办成一件事”年度清单发布【你问我答】停工留薪期,秒懂关键点!
2025-02-27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