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后特殊业务办理

本站发布时间:2024-01-10
省市地区:辽宁
发文机构: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1-1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贷款后特殊业务办理

一、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二、办理要件

(一)借款人变更---死亡继承(继承人办理)

提供资料:

1.身份证(继承人)

2.遗产继承公证书、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

3.建行一类借记卡(继承人)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二)借款人变更---离婚析产(双方共同办理)

提供资料:

1.身份证(双方)

2.离婚证、民政局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

3.建行一类借记卡(离婚析产后新还款人的建行一类借记卡)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5.变更后的借款人如非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需要提供6个月的工资流水

6.变更后的借款人的收入证明

温馨提示:

1.2015年以后办理的贷款需先去沈阳市房地产大厦担保窗口办理并领取相关材料后,再到中心办理减少共有人业务。

2.所增加的共同申请人或受让方,不能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3.如办理的住房贷款为公积金加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办理商贷变更借款人等特殊业务,请至省直中心办事大厅或拨打建行咨询电话024-23496892进行详细咨询。

(三)借款人变更---减少共有人(双方共同办理)

提供资料:

1.身份证(双方)

2.离婚证、民政局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温馨提示:

1.2015年以后办理的贷款需先去沈阳市房地产大厦担保窗口办理并领取相关材料后,再到中心办理减少共有人业务。

2.如办理的住房贷款为公积金加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办理商贷变更借款人等特殊业务,请至省直中心办事大厅或拨打建行咨询电话024-23496892进行详细咨询。

(四)借款人变更---增加共有人(双方共同办理)

提供资料:

1.身份证(双方)

2.结婚证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温馨提示:

1.2015年以后办理的贷款需先去沈阳市房地产大厦担保窗口办理并领取相关材料后,再到中心办理增加共有人业务。

2.所增加的共同申请人或受让方,不能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3.如办理的住房贷款为公积金加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办理商贷变更借款人等特殊业务,请至省直中心办事大厅或拨打建行咨询电话024-23496892进行详细咨询。

(五)缩短借款年限(必须主贷人本人前来办理)

提供资料:

1、主贷人身份证

2、如果加入配偶收入,可由主贷人持夫妻两人身份证、结婚证及配偶公积金缴存明细代为办理。

温馨提示:

1.借款人无连续3期(含3期)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贷款逾期记录;

2.缩短贷款年限业务,每年最多可以办理一次,且两次缩期业务办理时间必须间隔一年以上;

3.新的月还款额,需小于或等于夫妻双方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50%。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  12329 12345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下午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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