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省直公积金贷款需职工本人亲自办理,手续简便、无需代办,不收任何费用,任何中介代办行为与我中心无关。特此声明!
贷款条件
购买二手房组合贷款
一、申请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贷款。
(二)新转入的缴存人将公积金余额转入省直中心的,需提供在原单位近六个月公积金连续缴存记录,即具备贷款资格;新转入其他中心的共同申请人将公积金余额转入其他中心的,需提供在原单位近六个月公积金连续缴存记录,即具备贷款资格。
(三)办理存量房(二手房)贷款,须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交易过户后的3个月内申请贷款。
二、设定依据
《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三、贷款期限、额度计算及利率
(一)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1~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规定年龄,即法定职工退休年龄延后5年,男65周岁、女60周岁。
存量房(二手房)贷款年限为35年减房龄,组合贷款房屋房龄不超过30年(含)。二手房组合贷款的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需与公积金贷款一致。
(二)贷款最高限额
在满足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前提下,二手房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额度为贷款总额度减去公积金贷款额度,并且根据客户的收入情况、收入来源、首付比例,结合还款方式、贷款期限等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判断与评价。
备注:公积金贷款加二手房组合贷款每月还款总额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50%。
温馨提示: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贷记卡债务的,需审核收入情况,确定贷款额度。
2.在规定的贷款比例内,贷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取整数,万位以内四舍五入。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四、申报材料
(一)公积金贷款申报材料
1.身份证。其中,未婚借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已婚借款人,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婚姻情况材料。其中,未婚借款人,需到中心填写未婚声明;已婚借款人,需提供结婚证原件;离婚借款人,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原件1份。
5.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承受方)原件。
6.建行一类借记卡。
7.住房套数申报声明(需到中心填写)。
8.共同申请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并附最近一年公积金缴存明细。
注:1.沈阳公积金中心《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明细可联网核查的,不需提供。2.其他地区公积金中心《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明细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或该地区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查询、打印的,不需提供。省直中心办事大厅可提供自助打印设备。
9.若符合新市民、青年人贷款政策,须提供下发日期不超过5年的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
10.若符合二孩或三孩家庭贷款政策,须提供至少两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商业贷款部分申报材料
除上述所属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 借款人向资金监管中心支付的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的原件。
3.截止至首付款转账日期前十五日银行流水。
4.不动产电子登记查询证明(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
5.收入证明:
①借款人为省直中心缴存职工,可视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还款能力证明,免提供收入证明;如缴存基数不能满足贷款需求,须提供其他收入来源的证明材料(近六个月收入的银行卡流水等)。
②借款人如需追加共同借款人收入作为还款能力证明的,共同借款人为省直中心缴存职工,可视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还款能力证明,免提供收入证明;共同借款人非省直中心缴存职工,须提供收入证明及其他收入来源的证明材料(近六个月收入的银行卡流水等)。
温馨提示:已婚的借款人提交材料时,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五、办理流程
1.公积金贷款申请
凡是符合省直中心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均可携带申报材料到省直中心办事大厅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业务。
温馨提示:已婚借款人提交材料时,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二手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人办理交付首付款和更名过户之前,需来前台咨询、试算,前台将要素录入系统后方可受理。
2.受托银行审核及审批
①受托银行收到材料后审核及审批组合二手房商贷部分。
②受托银行审批通过后,借款人至沈阳市房地产大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温馨提示:已婚借款人,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3.办理抵押
借款人到房地产大厦办理抵押手续(以下要件为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具体以房产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为准)。
①单独所有: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页缩印在一张A4纸上)。
②共同共有:所有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单独复印,每人的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页缩印在一张A4纸上)。
办理地点:沈阳市房地产大厦2楼(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27号金厦广场)。
4.发放贷款
省直中心委派专门人员每天负责取回抵押登记手续,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5.贷后资料发放
方式1.借款人如果选择邮寄方式,贷款发放后,中心将贷后资料邮寄到指定地址。
方式2.借款人如果选择自取方式,贷款发放后,中心电话或短信通知借款人到中心办事大厅领取贷后资料,本人携带身份证领取。
六、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 12329 12345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
特别提示:12:00——13:00仅办理公积金贷款咨询及受理业务
省直中心与其他中心联贷业务及异地贷款业务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7:00
八、补充说明
1.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征信记录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省直中心将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①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2年内,各类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及贷记卡透支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②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还清的住房贷款的(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一笔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的除外);
③已有两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及其家庭;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及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④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全国范围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并且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
⑤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全国范围内有二笔及以上未还清的商贷;
⑥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
2.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省直中心系统中存在以下的,省直中心将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①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同一房产现金提取公积金记录的。
②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中心公积金系统近5年内有骗提骗贷记录的。
备注: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贷记卡债务的,相应扣减还贷能力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