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贷款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20
省市地区:辽宁
发文机构: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7-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异地贷款

特别提示:省直公积金贷款需职工本人亲自办理,手续简便、无需代办,不收任何费用,任何中介代办行为与我中心无关。特此声明!

贷款条件

省内异地贷款

一、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正常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六个月,即可申请贷款

二、设定依据

《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三、最高贷款额度规定

1.借款人一人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2.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父母一方和未婚子女两人均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账户余额倍数限额等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22倍(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还贷能力限额=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0.5)*12个月*贷款年限

家庭债务的合计金额: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用记录中存在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最多有1笔)、车贷、消费贷等其他种类贷款余额、信用卡已透支额度、替他人担保贷款余额等各类家庭负债的,负债总额不足1万元不扣减,超过1万元按实际负债金额扣减。

四、首付比例规定

商品房的参照商品房首付比例规定、二手房的参照二手房的首付比例规定。

五、贷款期限

商品房的参照商品房贷款期限、二手房的参照二手房的贷款期限。

六、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参照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七、申报材料

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并附最近一年公积金缴存明细。

注:其他地区公积金《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明细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或该地区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查询、打印的,不需提供。省直中心办事大厅可提供自助打印设备。

另外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商品房贷款所需材料(参照省直商品房贷款材料);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二手房贷款所需材料(参照省直二手房贷款材料)。

八、办理流程

购买商品房的参照省直商品房贷款流程;购买二手房的参照省直二手房贷款流程。

九、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  12329 12345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

周六至周日9:00——16:00

特别提示:12:00——13:00仅办理公积金贷款咨询及受理业务

省直中心与其他中心联贷业务及异地贷款业务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7:00

十一、补充说明

1.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征信记录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省直中心将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①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2年内,各类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及贷记卡透支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②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还清的住房贷款的(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一笔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的除外);

③已有两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及其家庭;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及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④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全国范围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并且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

⑤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全国范围内有二笔及以上未还清的商贷;

⑥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

2.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省直中心系统中存在以下的,省直中心将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①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同一房产现金提取公积金记录的。

②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中心公积金系统近5年内有骗提骗贷记录的。


备注: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贷记卡债务的,相应扣减还贷能力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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