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住公发〔2023〕29号 关于完善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13
省市地区:辽宁,沈阳市
发文机构: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沈住公发〔2023〕29号
发文日期:2023-06-13
执行日期:2023-06-13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完善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部(室)、分中心: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秩序,防范利用“都市圈城市”异地购房提取政策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心决定完善职工在“都市圈城市”内异地现金购买二手房提取政策。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缴存职工在“都市圈城市”内异地现金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内容

职工在“都市圈城市”内异地现金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权证书》签发半年以上,可办理提取。

三、其他

1.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在“都市圈城市”内异地现金购买二手房的职工,《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即可办理提取。

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对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的真实性。职工购房半年内再次交易过户房产且已提取公积金的,无特殊原因将视为非正常住房消费行为。

3.对依非正常住房消费行为违规提取的缴存职工,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

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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