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住公发〔2023〕28号 关于全面优化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31
省市地区:辽宁,沈阳市
发文机构: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沈住公发〔2023〕28号
发文日期:2023-05-31
执行日期:2023-06-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全面优化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部(室)、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神,聚焦新市民、青年人租房需求,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作用,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心决定全面优化租房提取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调整租房提取限额

(一)职工租房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租房提取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单身职工租房提取额度上限为1400元/月;已婚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上限为2200元/月。

(二)职工租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且不超过租房提取限额:单身职工租房提取额度上限为1800元/月;已婚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上限为2800元/月。

(三)多子女家庭职工或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职工,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按照实际房租支出足额保障。

二、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频次

未办理委托按月提取的租房职工,可不定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最大提取频次为12次/年。职工本人及配偶当年合计租房提取额度,按相应提取情形不超过年度实际房租支出或租房提取限额。

三、其他事宜

(一)政策调整前,当年已按原租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调整后的政策继续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不能联网核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职工可出示《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或提供出租方线上房屋租赁备案的登记记录。

(三)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除本《通知》所涉及的内容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条件、办理要件、办理流程等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流程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5月31日


附件1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流程

1.网上自助办理(出租方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或者搜索同名网站(http://zlpt.fcj.shenyang.gov.cn/index.html),房主本人实名注册认证后,按照操作指南提交材料进行备案,审批时间为3个工作日。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image.png

2.区、县(市)窗口办理

房屋所在行政区是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铁西区、大东区、于洪区的,请前往房屋所在社区办理;浑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的,办理地点咨询所在区房产局。

各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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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要件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可以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或者当事人书面约定的任何一方,或者书面委托他人、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代为办理,并提交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房屋权属合法书面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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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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