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住公发〔2022〕49号 关于开展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2-12-30
省市地区:辽宁,沈阳市
发文机构: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沈住公发〔2022〕49号
发文日期:2022-12-30
执行日期:2023-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各部(室)、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作用,推动老旧小区改造,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解决职工家庭增设电梯分摊费用的资金问题,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心决定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人范围

符合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范围,实际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且无未偿清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分摊费用。

二、提取额度

家庭成员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家庭所分摊的增设电梯费用总额。家庭互助提取优先提取产权人及配偶账户余额,产权人及配偶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子女、夫妻双方父母账户余额。

三、提取要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提取的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原件;

5.增设电梯交费票据;

6.提取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以上要件可联网核查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四、其他事项

1.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尊重事实为原则,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员工档案登记表等能够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材料。

2.互助提取须到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市)管理部、分中心现场办理。

3.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除本《通知》所涉及的内容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要件和办理程序等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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