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按照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中“不得对异地贷款设置附件条件,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享有贷款权益”的有关要求,对《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17〕21号)予以调整。
政策出台目的
为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大连的住房需求,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答: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经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核实职工缴存、贷款等相关情况,并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大连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二、申请异地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答: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除应具备《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应满足未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条件。
异地缴存职工可以与本地缴存职工在大连中心共同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重要举措
结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管理发展需要,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内容调整,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一、异地贷款办理放宽至现有全部公积金贷款类型
原办法规定办理异地贷款仅限购买商品房和存量房,调整后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可以办理异地贷款。
二、放宽借款人申请贷款条件
1.原办法要求“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无逾期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调整后放宽信用记录要求与本地职工贷款一致。具体要求按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21〕1号)执行。
2.原办法要求借款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调整后放宽至审核标准与本地职工贷款一致。具体要求按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21〕1号)执行。
3.调整后借款人本人作为房屋共有权人与他人共同购买行为可以办理异地贷款。
4.取消原办法“异地职工在大连中心只能享受一次贷款”。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