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1-01-04
省市地区:辽宁,大连市
发文机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1-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大连市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0年7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9月,市住建局致函公积金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公积金中心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订了《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结合本市实际,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研究起草了《大连市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重要举措

(一)为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办法》中明确规定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二)针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次和额度问题,《办法》中明确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同一套房屋加装电梯按比例分摊的自筹建设资金(不含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扣除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自筹资金。

(三)针对如何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办法》中规定首先建设单位在加装电梯工程验收合格后,到房屋所属行政区域辖区内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递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其次,职工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经过审批盖章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拨单》及相关提取材料到加装电梯工程所备案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最后,办事处(营业网点)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自受理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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