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丹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规定》于2018年8月6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具体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规定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其中: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2人(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有1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半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只有1人半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其余人员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
二、关于个人贷款额度的规定
(一)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以缴存基数计算的基础上,同时与缴存余额挂钩。
1.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年限;
还贷能力系数为35%;
2.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含近12个月内补缴金额)的15倍,账户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二)夫妻双方及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合并计算。借款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账户余额、信用情况、购房价格、借款期限、贷款额占总价款比例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取最低值。
三、关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有关条件的具体规定
(一)正常连续汇缴公积金须6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认定标准明确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的规定比例分别明确为:
1.购买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
2.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条件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且申请时间与前次贷款结清时间需间隔12个月以上;
3.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贷认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4.购买二手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
5.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四)购买二手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房屋建成时间不得超过20年。
四、关于对借款人不予审批公积金贷款几种情形的具体规定
(一)购买商品房住房,申请贷款时间与购房合同签订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的;
购买二手住房,申请贷款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过户至借款人名下时间间隔超过3个月的;
(二)“借款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明确为:
1.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未还记录;
2.贷记卡、准贷记卡或贷款近36个月内存在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连续超过2期或累计超过5次以上(不含卡费、年费);
3.贷记卡、准贷记卡或贷款近60个月内存在数额较大且连续次数较多的逾期记录;
4.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
(三)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五、关于公积金贷款期限的具体规定
(一)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购买二手住房的,其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
(二)借款人贷款期限的具体规定
借款人贷款期限按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计算。即男职工可贷至65周岁,女职工可贷至60周岁,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贷款期限可延长至65周岁。
六、关于执行时间的具体规定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实施。原《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有关规定的通知》(丹金委发〔2017〕5号)同时废止。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