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东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1-09
省市地区:辽宁,丹东市
发文机构: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丹金发〔2022〕35号
发文日期:2023-01-09
执行日期:2023-02-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丹东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丹金发〔2022〕35号

中心各部门:

经中心党组研究,制定《丹东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31日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丹东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丹金委发〔2022〕3号),结合公积金归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

第三条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

第四条  单位专管员是指单位授权本单位职工专门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人员,并在公积金中心登记备案。单位专管员发生变更的应在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单位专管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及各合作银行代办网点或者在网上营业大厅办理归集的相关业务。

第二章单位账户登记、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应提供的材料: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非企业单位,提供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未办理多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当月或上月的职工工资发放表;

3.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单位信息变更登记。单位名称、性质(单位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不迟于下次办理汇缴等业务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应提供的材料:

1.变更的证明材料;

2.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未办理多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第九条  单位账户合并。

单位账户合并是指单位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而并入另一单位。

应提供的材料:单位合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单位账户分立。

一个单位分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分立的单位应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分立的证明材料;

2.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未办理多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单位账户封存。

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进入清算期间,原单位或清算组应在批准进入清算阶段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应提供的材料: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单位账户启封。

单位状态为封存状态,在单位有能力恢复缴存公积金时,办理单位启封。

第十三条  单位账户注销。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等情况的,原单位或清算组、上级主管部门应在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单位注销前,应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职工的账户余额,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单位账户必须为零人数、零余额状态下,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应提供的材料:单位注销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职工账户设立、封存与转移

第十四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时,单位或职工本人应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应提供的材料:

1.姓名、身份证变更的,提供公安部门批准更改证明;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录入错误的,提供《单位录入错误证明》;

2.变更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办的,提供代办人和变更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合并。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已设立二个及以上账户的,应进行账户合并。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前,应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补齐。

(一)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个人账户仍保留在原单位账户之下)。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或退休的,单位应在中断工资关系或办理退休当月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单位内部封存手续。

(二)封存至集中封存户。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包括同城转移),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职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应提供的材料: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单位应在恢复工资当月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同城转移手续的。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包括异地转入和转往异地。异地转移通过住建部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一)异地转入。职工在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可申请将在转出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公积金中心。

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二)转往异地。职工按照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冻结与解冻。

(一)因法律纠纷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解冻。

应提供的材料: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二)公积金贷款逾期3期以上的欠款职工个人账户冻结或解冻。

应提供的材料:公积金中心批准意见。

第四章  缴存基数的确定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职工,单位可以申请按与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丹东市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丹东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在办理汇缴前及时为其办理原账户转移手续,并重新核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出现角和分的,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出现角和分的,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基本原则。

(一)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一次月缴存基数,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一个执行年度内保持不变;

(二)缴存基数执行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在录用或调入年度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第五章  缴存比例的确定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和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第六章  公积金汇缴和补缴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采取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月工资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5日内办理汇缴手续,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单位漏缴、欠缴或缓缴的,应当自其发生的首月起,按历年的缴存比例和相应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计算应补缴的金额,按月进行补缴。

单位未足额缴纳需要补缴的,应当自其发生的首月起,按应补总额进行补缴。

按月补缴和总额补缴应当分别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所欠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予以偿还。

第二十八条  单位可采取委托银行收款、转支、电汇、网银等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错账更正。

错账更正是指单位或个人多缴、串户及其他错账情形需要纠正的。

应提供的材料:

1.调账职工的有效身份证件;

2.情况说明。

第七章  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

第三十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单位按原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且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在5%(不含)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比例。

(一)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1.单位亏损1年(含1年)以上,继续实行原缴存比例确有困难的;

2.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须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

(二)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降低缴存比例书面申请;

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并附到会人签名清单及表决情况记录;

3.单位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件。

第三十一条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

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继续缓缴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在缓缴有效期内,单位职工需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为该职工办理补缴。

经批准缓缴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单位连续亏损1年(含1年)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

2.职工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

3.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须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

(二)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缓缴书面申请;

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并附到会人签名清单及表决情况记录;

3.单位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件;

4.上年度和当年至申请时以前月份的职工劳动工资表。

第八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的;

(二)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挪用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足额计缴住房公积金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投诉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和工资(劳动报酬)发放有效凭证以及其他相关的举证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投诉。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即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缴存规范的单位,因拟上市、融资、审计等原因,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三十九条  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异地账户转移、异地贷款等原因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丹金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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