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1-03-31
省市地区:辽宁,丹东市
发文机构: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丹金发〔2021〕4号
发文日期:2021-03-31
执行日期:2021-04-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

中心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益,有效化解业务风险,根据住建部有关要求,经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对现行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政策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业务政策调整内容

(一)增加“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的政策限制。

(二)调整征信报告逾期的认定标准。在“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贷款申请”条款中:将“贷记卡、准贷记卡或贷款近36个月内存在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连续超过2期或累计超过5次以上(不含卡费、年费)”调整为“贷记卡、准贷记卡或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连续超过2期或累计超过8次以上(不含卡费、年费)”。

二、提取业务政策调整内容

将“全款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主借款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的户口本或工作证明及社保缴费证明。”调整限制条件为“主借款人或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购房所在地的户口本或工作证明及社保缴费证明。”

三、业务政策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部分业务政策调整,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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