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登记及职工账户设立
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非企业单位,提供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2.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当月或上月的职工工资发放表;
3.单位专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4.缴存单位委托专管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二、单位新录用职工账户设立
单位专管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三、单位缴存基数调整
单位专管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四、单位错账更正
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专管人员及调账职工的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出具情况说明。
五、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
(一)单个职工办理异地转入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异地转入,可委托单位专管人员代为申请(或个人委托单位专管人员代为申请),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单位专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 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六、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提供下列材料:
1. 单位专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2.姓名中有同音不同字、身份证号码升位、职工信息中缺少身份证信息,提供变更人有效身份证件。
3.姓名、身份证变更的,提供公安部门批准更改证明。
4.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单位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专管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八、单位托收签约
单位以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签订委托收款协议:
1.签订委托收款协议:缴存单位与付款单位名称一致的,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丹东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二方)》、缴存单位填写《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定期借记业务代理付款授权书》;
2.银行系统签约维护:缴存单位应当在缴存公积金前一个月,将加盖缴存单位印章的《丹东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定期借记业务代理付款授权书》交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经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盖章后,付款银行与收款银行进行系统签约维护。
九、温馨提示
1. 单位专管人员或职工可携带需提供的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或合作银行代办网点申请办理。
2. 涉及业务表格请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或公积金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