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缓缴/解除操作指南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08
省市地区:辽宁,丹东市
发文机构: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0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单位缓缴/解除操作指南

1.业务描述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继续缓缴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经批准缓缴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解除缓缴。

2.办理渠道

单位网上营业厅、公积金窗口。

3.办理步骤

在[单位缓缴/解除]模块中,勾选[缓缴],填写缓缴原因和缓缴结束年月,点击[档案采集]按钮,上传业务档案。

档案采集时,需按照业务档案目录上传档案资料,档案采集后,点击[提交审批]。当单位办理解除缓缴业务时,勾选[解除缓缴],点击完成办理即可,无需上传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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