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2-27
省市地区:吉林,长春市
发文机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长住金管规字〔2024〕1号
发文日期:2024-02-27
执行日期:2024-03-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决定,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借款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和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关联倍数由原来的20倍调整为30倍。

二、对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可上浮30%调整为可上浮40%。

三、对符合我市促进来(留)长就业创业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50万元调整至60万元。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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