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沈阳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公告

本站发布时间:2024-02-26
省市地区:辽宁,沈阳市
发文机构: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2-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2024年沈阳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公告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要求,2024年我市联网认证工作将继续以用人单位网上自主申报为主要方式开展,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包括享受税收政策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请于认证期内(2024年3月1日-2024年10月31日),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网上自主申报,也可到报税税务机关同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认证。逾期未参加认证的用人单位视为无残疾职工,按有关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具体认证事宜可详询报税税务机关同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市直机关及市级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到窗口认证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1.《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详见附件1,也可在省残联官方网站“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填报后用A3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2. 法人证书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

4. 2023年度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残疾职工1月-12月工资明细表;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明细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凭证原件;

5.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2,也可在省残联官方网站“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填报后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自主申报网址:http://abllwrz.lncl.org.cn:8443/wbxt/#/login


附件:1.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网认证联系电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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