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公积金发〔2023〕87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8-21
省市地区:辽宁,营口市
发文机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营公积金发〔2023〕87号
发文日期:2023-08-21
执行日期:2023-08-2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国家生育政策、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等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积极作用,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今年5月10日发布9条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的工作的实际情况,二次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现通知如下:

1、取消本地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

本地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2、优化租房提取频次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租赁期内可自主选择提取频次,可以按月或按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3、阶段性支持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贷款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阶段性政策实施时间:自文件发布之日至2024年5月9日。

本次调整的政策由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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