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公积金委发〔2021〕6号:关于《关于简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材料的请示》的批复

本站发布时间:2021-07-01
省市地区:辽宁,营口市
发文机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营公积金委发〔2021〕6号
发文日期:2021-07-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关于简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材料的请示》的批复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简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材料的请示》(营社保发〔2020〕49号)已收悉,同意简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材料。

业务规范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元(不含未结利息)及以下的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时,无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益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申请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申请人名下储蓄卡(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原件;

3.已故职工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4.亲属关系材料原件:结婚证、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

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时,除上述1、2、3项材料,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

二、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元(不含未结利息)以上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销户提取,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申请人须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配所提取的被继承人住房公积金,若有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公积金中心主张分配被继承人的住房公积金,由申请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申请人如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等方式骗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记入不良信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批复。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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