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公积金委发〔2021〕3号:关于《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请示》的批复

本站发布时间:2021-07-01
省市地区:辽宁,营口市
发文机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营公积金委发〔2021〕3号
发文日期:2021-07-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请示》的批复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请示》(营社保发〔2020〕46号)已收悉,同意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调整如下:

一、提取对象

营口市行政区域内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二、申请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加装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加装电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复印件、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加装电梯支付费用凭证等材料。

三、其他事项

职工及其配偶有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每套住宅每人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实际分摊的加装费用(不含专项维修资金及政府补助等资金),提取额度以千元为单位。

同一地址住宅再交易后不可再次提取。

特此批复。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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