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公积金委发〔2021〕1号:关于《关于规范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请示》的批复

本站发布时间:2021-07-01
省市地区:辽宁,营口市
发文机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营公积金委发〔2021〕1号
发文日期:2021-07-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关于规范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请示》的批复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规范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请示》(营社保发〔2020〕44号)已收悉,同意将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调整如下:

一、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注销个人账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前,职工所在单位须为退休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二、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需由退休职工本人申请办理。除身份证、银行卡外,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可申请办理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退休证、退休审批表、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待遇核定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三、退休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如退休证明材料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不相符,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退休证明材料的工作单位不相符,以退休证明材料为准,公积金中心应为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若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告知退休职工相关情况,待单位为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公积金中心为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若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无法补缴且职工本人认可的,由退休职工现场书写无异议承诺书,本人签字按手印,公积金中心为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五、单位为退休职工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将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退回缴存单位后,持单位说明及住房公积金退回收据,公积金中心为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六、退休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且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再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特此批复。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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