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1994-02-05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社保业一发(94)4号
发文日期:1994-02-05
执行日期:1994-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各企业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关于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应与个人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一致的原则和《关于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若干共性问题的衔接意见》〔沪财企一(1993)100号〕中关于"退休统筹费统一按国家统计局(〔90〕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口径计提"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等统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统一按国家统计局(〔90〕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口径计算。

二、企业按上述规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后,原由企业按沪劳(85)资创字第101号文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八元副食品价格补贴改由统筹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智瞰北方】内蒙古自治区12月起调整最低工资 【专题资讯】稳市场、促经济,公积金及购房政策迎来新调整 【趋势前瞻】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促进银发经济发展 【你问我答】病残津贴哪些人可以领取?来看→
2024-11-28 中智北京
【智瞰北方】 京津冀三地社保一卡通规范正式颁布 【专题资讯】 深化医疗保障改革,切实减轻就医负担 【趋势前瞻】 国家推动长期护理险日趋规范化 【你问我答】 在北京如何办理个人医保账户家庭共济?
2024-10-31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