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重申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手续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1995-09-20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技(95)74号
发文日期:1995-09-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2004-04-28
摘要: 关于重申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手续的通知

各主管局(公司):

沪劳技发(87)101号《关于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和申报户口的通知》实施以来,得到了较好的贯彻,但在申报户口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现将技校毕业生申报户口手续重申如下:

凡符合沪劳技发(87)l01号文件中申报迁移户口条件的技校毕业生,需要申报迁移户口的,在毕业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学校统一办理,向主管局(公司)提出正式申请,附上名单(见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名册)一式三份,由主管局(公司)对照招生录取名册审核盖章后,送市劳动局审核。由市劳动局技工培训处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按有关户口迁移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凡按规定将户口迁入监护人住处的技校毕业生,须出具监护人户口簿及监护人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学校验证后将户口簿复印件及证明附申请后,一同送主管局(公司)。请各主管局(公司)大力协助做好技校毕业生申报户口工作。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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