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劳动力外出就业(劳务)人员发放《上海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1995-11-27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就(95)30号
发文日期:1995-11-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2006-04-10
摘要: 关于本市劳动力外出就业(劳务)人员发放《上海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及上海、安徽等八省一市劳动厅(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实施“证、卡合一”管理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现就本市劳动力外出就业(劳务)人员发放《上海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登记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证、卡合一”管理制度,是实现劳动力跨省市有序化流动的重要措施。

上海市劳动局负责对本市外出就业(劳务)人员核发按劳动部规定格式印制的《就业登记卡》,其流动就业证由当地省市劳动部门按规定发放。

二、《就业登记卡》发放应遵循“按人发卡、一人一卡”的原则,具体发放工作由外出就业(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负责,对本市劳动力在外省市还未取得确定的就业(劳务)岗位的,一律不予发放《就业登记卡》。

三、《就业登记卡》发放范围:

1、本市劳动力应聘或自行到外省市就业(劳务),并已与外省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2、外省市用人单位经批准在沪招聘本市劳动力,并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办妥用工登记手续。

为省市际经济技术合作而到外省市工作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扶办人员不属发放范围。

四、外出就业(劳务)人员申领《就业登记卡》,可由本人或委托其家属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有关手续。

五、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发给外出就业(劳务)人员《就业登记卡》同时,应收交其《劳动手册》。外出就业(劳务)人员合同到期或中途退工,经当地用工单位在《就业登记卡》年检记录栏里注明终(中)止合同的期限,盖章后交还本人,由本人退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各职业介绍所在收到外出就业(劳务)人员《就业登记卡》后,发还其《劳动手册》,原来没有领取或调换《劳动手册》的,应给予发放或调换。

凡当地有关部门将本市劳动力外出就业(劳务)期间的失业保险基金划转到本市失业保险机构的,失业期间可按规定申领失业救济金。

六、各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办理外出就业(劳务)人员《就业登记卡》时,应与外出劳务人员签订“人事档案代管合同”,并按照本市代保管档案有关规定,收取档案管理费。

七、《就业登记卡》按劳动部有关规定,实行年审或年度换卡办法。本市外出就业(劳务)人员《就业登记卡》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各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发卡过程中应做好登记造册等基础管理工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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