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号:
二、事项类别:住房保障
三、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3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前审查工作中规避风险的意见》(营公积金发〔2010〕10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贷前审查工作防范贷款风险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8〕24号)、《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营社保〔2021〕9号)
四、受理单位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
五、基本流程
六、申请材料
卖方:原产权人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书、收款银行卡;买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及信用报告(简版)、户口簿、离婚证或法院裁决书(单身)、结婚证、银行还款卡、存量房买卖合同及交易价格评估报告单、公积金贷款房屋价格查勘表、二手房首付交易凭证、契税完税证明。
七、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5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批,待抵押手续返回后,3个工作日完成放款。
十、表格下载
无
十一、咨询渠道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址
十三、监督途径
十四、申请条件
(一)所在工作单位在公积金中心设有账户;(二)按月足额连续存储住房公积金6个 月以上且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足3个月;(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的能力,信用良好,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者有关证明文件;(五)具有购房总额40%以上的自有资金, 1990年以前年度的二手房屋不予贷款;(六)同意用拟购买的自住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七)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