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号:
二、事项类别:住房保障
三、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关于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2〕21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前审查工作中规避风险的意见》(营公积金发〔2010〕10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贷前审查工作防范贷款风险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8〕24号)、《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营社保〔2021〕9号)
四、受理单位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
五、基本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相应的贷款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持相关材料到担保公司窗口办理担保业务,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业务;
2、审批:待抵押手续返回后,经办事处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条件,相关盖章签字是否清晰有效,由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提交进行贷款发放。
六、申请材料
借款人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及信用报告(简版)、结婚证、户口簿(单身)或离婚证或法院裁决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款发票(办证联)或房屋产权证书,如果是二手房还需提供公积金贷款房屋价格查勘表、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提前还款现金缴款单、个人贷款结清证明、还款银行卡。
七、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受理、审批手续,抵押手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十、表格下载
无
十一、咨询渠道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址
十三、监督途径
十四、申请条件
(一)所在工作单位在公积金中心设有账户;(二)按月足额连续存储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足3个月;(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的能力,信用良好,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四)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五)同意用拟购买的自住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六)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七)申请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原商业住房贷款还款过程中不应出现逾期还款记录。(八)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商业贷款的当前余额。(九)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楼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发放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