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的通告

本站发布时间:2024-02-27
省市地区:广西
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2024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24-02-27
执行日期:2024-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的通告

为做好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现就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业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及其他补充险种等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及职工。

二、申报口径

(一)企业及其他单位类型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年度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口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未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收入申报范围。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及其他补充险种缴费基数按照各统筹区相关文件规定确定,其中涉及职工工资收入的,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口径执行。

(四)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五)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上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

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以前,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待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公布后,根据相关规定再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

三、申报流程

(一)线上办理,无需提供申报表纸质材料,单位留存备查:

1.广西税务电子税务局:申报缴款—单位职工年度工资申报

申报缴款—单位职工月度工资申报

2.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缴费工资申报—月度缴费工资申报

(二)现场办理: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原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年度工资申报: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新入职职工工资申报:办理参保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

(二)各参保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对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签字确认、单位签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留存备查。

五、其他事项

(一)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如无特殊情况,申报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保持不变。如确需调整缴费工资的,调增缴费工资可直接在线上缴费渠道办理,调减缴费工资或调整以前年度缴费工资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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